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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在镇平县侯集镇谭寨村西赵河段,投放禁渔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4月16日6时30分,该徐在河道收“地笼”时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扣“地笼”一副、鱼裤一条、非法捕捞的龙虾1.8公斤。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徐**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检查笔录;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渔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检察员助理:刘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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