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日照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350元价格购买疑似象牙手链制品,后通过微信以人民币450元价格卖给林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象牙手链制品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重量为0.0229千克,价值人民币954元。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鲁森司鉴字[2019]D071号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1826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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