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07月13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至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核雕城“**工艺”店内,查扣多件徐某某从他处购得并准备出售的疑似象牙制品。
经鉴定,其中关公牌1件、平安扣1件、包挂1件、葫芦1件、香插1件、大手镯1件、佛形挂件1件、圆珠1件等8件制品为象牙制品,合计246.28克;圆珠手串2件、双面十八罗汉手串1件、108 颗圆珠手串1件等4件制品为含有象牙制品,其中象牙制品净重120.07克。
2019 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向顾某某出售带圆珠链子的观音挂件1件。经鉴定,该圆珠链子为含有象牙制品。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象牙制品(照片)等物证;
2.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顾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所作的搜查笔录、扣押记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 伟 东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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