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五年前,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麻栗坡县杨万乡九号界街上花费1200元从一不知名人员处购买了一只野生猴子,并将该猴子圈养于**乡**村委会**村家中,2020年3月5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从徐某某家中查获的猴子来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豚尾猴,为国家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许可,非法购买国家I级保护动物豚尾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英
助理检察员:汪雪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83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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