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2038,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建昌镇*********。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邀请付某某带着夜间照明设备二台、电鱼机一套、雨鞋二双、诱捕器一套窜至本县万坊镇大徐村的农田内电泥鳅,在电泥鳅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发现有一只鸟类野生动物躲藏在草丛中,便使用电鱼机电伤鸟类而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在驾驶汽车回家途中被南城县公安民警查获。1只鸟类野生动物已被放生。
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只鸟类野生动物为白胸苦恶鸟,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只白胸苦恶鸟合计价值为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2020年8月4日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南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鉴定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方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白胸苦恶鸟1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最高院、省高院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综合全案的证据与情节,建议判处徐某某单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凤
高玲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款物处理意见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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