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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狩猎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里**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2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夹在本县大峃镇里川村田垄山场捕获野生动物“跳麂”一只,并以400元价格出售给赵某某。经鉴定,被捕获的野生动物为偶蹄目鹿科小麂,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夹1只、小麂死体1只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立案登记表、县政府文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猎捕野生动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际当

                       检察官助理:池丽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5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猎夹1只、小麂死体1只(保存在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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