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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狩猎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3 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9 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至灌南县新集镇徐老庄村杨圩河边,采用强光照射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青蛙共计180 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狩猎的野生青蛙为黑斑蛙、金线蛙,均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森公司鉴(动物)字[2020]851号物证鉴定书;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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