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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4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阳****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许,杞县公安局阳堌派出所民警在阳堌镇西营村工作时,发现杞县阳堌镇**村村民曹某某家中种植有大量罂粟苗。经调查该罂粟为曹某某的母亲徐某某种植,经现场铲除并清点,徐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共727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彩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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