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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位于成武县**镇**庄**村**村的家中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15日12时许被菏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排查时发现,现场查获罂粟苗共计1050株。经鉴定,查获的植物幼苗均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成武县农业农村局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清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爱军

                检察官助理 李艳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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