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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58********,汉族,文盲泰州市人,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42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4、5月份,在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住宅前、巷道内、屋后等处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1037株,经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均为罂粟。

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现场查获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民警现场勘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沐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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