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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女,1962年8月23日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208233626372929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董口镇后园村152号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在鄄城县董口镇后园村鄄城县**镇**村其家宅院西侧菜地内种植罂粟。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所种罂粟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592株。

案发后,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罂粟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书;3.勘验笔录:鄄城县公安局董口派出所制作的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鄄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书;5.证人证言:季留田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董口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香芝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董口镇后园村152号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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