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村**庄**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至2019 年11 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采用流动加油车的形式向他人非法售卖92号、95 号汽油,销售金额共计10余万元。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徐某某处查扣到尚未销售的95号汽油5210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称量、测量笔录、**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化验室检验报告、**油库过磅单、指认照片、账本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冯某某、葛某某、胡某某、卞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经营汽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金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30513****);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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