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委**号,现住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4日移送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以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使用微信等多个微信名称,联系浙江、福建、新疆等地上家人员,分别使用本人和亲属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银行卡捆绑微信账号、支付宝在网上购买各种品牌卷烟共计价值647810.75元;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使用微信朋友圈向其下线客户发布各类品牌的香烟图片进行宣传,并通过快递邮递对外出售,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2月4日非法经营卷烟获利5775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徐某某的视频资料、徐某某与上下线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卷烟并贩卖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娥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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