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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甘肃省华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河北省高碑店市**路**号**城**号楼**单元**室。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5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9月25日、12月3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2019年1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多次通过网络承接同案犯郑某某(已判刑)等人的删帖业务,后委托同案犯余某某程某某(均已判刑)、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相应的网站和论坛上进行删帖,被告人徐某某在删帖成功后向需要删帖的人收取费用,并在扣除自己应收取的费用后将剩余的钱分别转账给同案犯余某某程某某、同案人曾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删帖费用差价。案发后,经统计被告人徐某某分别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给同案犯余某某人民币14500元、同案犯程某某人民币70000余元、同案人曾某某人民币900元。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大道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电子证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莉莉

检察员:蔡木明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0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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