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甘肃省华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河北省高碑店市**路**号**城**号楼**单元**室。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5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9月25日、12月3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2019年1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大道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电子证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莉莉
检察员:蔡木明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0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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