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河西区九龙路脾胃病医院附近低价收购复方丹参滴丸、金水宝胶囊等药品,存放于其租住地南开区**大街**里**号楼**门**号房屋内,整理后对外出售。2020年1月20日15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长虹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房屋外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非法收购的18种药品,后在其租住房屋内查获药品73种。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徐某某随身携带的药品价值人民币6386.8元,其家中被查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299692.1元,共计人民币3060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药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人员详细信息、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复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3.搜查笔录;
4.鉴定意见: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军
检察官助理:邓衍蔚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证据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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