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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区**号楼**单元**户,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6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徐某某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于2019年9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同年10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9时许,在阜阳市颍东区**花园地下停车库,被告人徐某某在向刘某某非法销售汽油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查:被告人徐某某自2018年11月份开始非法销售汽油,至被抓获之日,非法销售汽油数额达30万余元,非法销售汽油获利2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阜阳市颍东区商务粮食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阜)公(理化)〔2019〕95号微量物证检验报告;

5.辨认、检查笔录;

6.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物品成品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灼娟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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