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经济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原因,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通化县、集安市等地非法收购利群、紫云、南京等多种品牌卷烟后,贩卖至辽宁等地,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61996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收购明细表、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彦斌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5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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