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3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罪,2018年6月1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湖州站派出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4年7、8月,张某甲、张某乙、毛某甲合伙出资购得岳阳县**乡**村第*至*组的新墙河段砂石开采权,成立“***砂场”,开采期为五年。该砂场位于龙某甲、龙某乙、周某某合伙经营的“***砂场”的上游,龙某甲以***砂场产生的洗砂水影响了自己砂场的生产为由,找张某甲讨要说法,张某甲等人未予理睬。龙某甲等人得知***砂场将于2014年10月2日开业,便商量组织人前去打砸。开业当天上午8时许,龙某甲、龙某乙、周某某组织被告人徐某某、龙某丙、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均己判刑)乘车来到杨林街砂场阻工,龙某乙等人到***砂场后,要砂场停工,接着打砸***砂场内的房屋门窗、监控摄像头、厨房用具、电脑、配电柜、挖掘机玻璃、灯等物品。在此过程中,张某甲上前质问时,被龙某甲、龙某乙等人殴打,徐某某拿一根钢管在张某甲的背上打了一下。后经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才将事态平息。经鉴定,***砂场被损坏的财物价值6420元,张某甲被殴打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
江某某因欠了蒋某某、龙某乙、方某丙(均己判刑)等人的赌债,致蒋等人四处寻找江,2018年1月7日凌晨许,蒋某某在岳阳市火车站附近一网吧里找到了江某某,将江带到自己的车内。并打电话告诉龙某乙找到了江某某,龙某乙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徐某某,要徐某某去开房,徐某某便在岳阳市洛王的****酒店开了间房。随后蒋某某等人将江某某带至该房间,由徐某某、蒋某某、方某丁、方某丙等人轮流看守江某某,不让江离开宾馆房间,蒋某某要江写了欠条。7日9时许,江某某要求回家找父母要钱还账,徐某某、方某丙、龙某乙开车带着江一起到岳阳县**乡**村江某某家,江下车找其父母要钱未果,江某某便在其家中猪圈里找了一瓶农药喝下,江当场呕吐神志不清,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抢救,江喝完农药后引起急性胰腺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照片物证;2、同案人的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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