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1********,汉族,初中,牙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大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大埔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督查时,发现位于大埔县**镇**村**中学对面的“**牙科”店正在为一名男性患者进行牙科诊疗活动。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营业执照》,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徐某某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大埔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5月12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大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4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2017年5月12日均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分别被大埔县卫生局、大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人民币3000元。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伟宏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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