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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行医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本市相城区**街道**广场**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分别于2011年4月22日、2012年3月21日被原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市相城区**街道**村**组、**村**组、**路**号、**村**庄等地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于2011年4月22日、2012年3月21日两次被原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24日上午, 被告人徐某某在位于本市相城区**街道**村**组**村的暂住地内,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肌肉注射药物、静脉注射药物等诊疗活动,并引发被害人王某某身体不适。经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友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江苏省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病历及相关就诊材料、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寿樱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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