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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行医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行为,分别于2008年3月10日、2009年12月4日被滨海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又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以后,仍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7日上午在滨海县**镇**村**组家中从事疾病诊疗活动,被滨海县卫生部门当场查获。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大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滨海县看守所;

2. 案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5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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