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吉林省白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现住**镇**村**组,**镇**村农民。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0年8月2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为防止树木遮阳影响自家庄稼生长,私自进入吉林省湾沟林业局**林场施业区43林班47小班内,使用镰刀将1株黄菠椤树根部树皮环剥。经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毁坏的1株黄菠椤树,系野生鲜活立木,现已死亡,立木蓄积0.1939立方米,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等级为II级。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单位吉林省湾沟林业局签订复绿补种协议,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已死亡黄菠椤树,1株;
(2)木把镰刀,1把;
2.书证:
(1)被告人徐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证人安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
湾沟林业局湾林调[2020]林鉴字第26号林业调查设计队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指认、扣押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森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徐某某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3)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苏晓兵
检察官助理:张斯雅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村**组;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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