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住凌海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辽宁省凌海市***镇***村采石场(花岗岩矿)二采区采矿实际经营者,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明知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情形下,为了牟求利益,仍然组织工人利用机械大锯等工具继续在自己的采矿内进行开采作业,并将开采出的矿石出售给周边石材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2020年8月27日,经锦州山水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测量,凌海市白台子镇冯山子村采石场二采区(徐某某)非法采矿方量为27737.80立方米。2020年9月16日,经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采矿方量于2019年度平均价格为人民币:72118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矿许可证、***村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评审验收意见、采石场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采石场矿产资源处储量年度报告;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村采石场二采区开采方量核查报告、凌海市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能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强
检察官助理:王甜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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