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德庆县**镇**村非法抽砂807立方米,非法获利人民币81970元。经依法鉴定,上述河砂价值人民币117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价格鉴定意见书;(5)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非法采矿,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艳明
检察官助理:翁楚钊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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