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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骗取出境证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居**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8月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千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仲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的出境事由、伪造银行流水、工作单位证明,为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3人骗取旅游签证,后该3人用骗取的旅游签证到英国非法务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目前在侦)到机场接机,并帮助安排住宿、工作。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3人在英国停留时间均已超过旅游签证的六个月期限,目前仍非法滞留在英国境内。被告人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2万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的出入境事由,为钱某某骗取英国旅游签证,后钱某某用骗取的旅游签证到英国非法务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到机场接机,并帮其安排住宿、工作。被告人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制作虚假的银行流水、工作单位证明,为林某甲骗取英国旅游签证,后林某甲用骗取的旅游签证到英国非法务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到机场接机,并帮其安排住宿、工作。被告人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万元。

3.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制作虚假的银行流水、工作单位证明,为林某乙骗取英国旅游签证,后林某乙用骗取的旅游签证到英国非法务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到机场接机,并帮其安排住宿、工作。被告人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5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出境旅游为名,弄虚作假,骗取旅游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慈晗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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