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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二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蒙城县**镇**村庙**庄,与徐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厮打中徐某某用砖头将徐某乙胸部、头部打伤。经鉴定,徐某乙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户籍信息、谅解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甲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情况;

鉴定意见:徐某乙伤情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飞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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