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开心果”,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东陇**村**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1月18日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里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7月3日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某某*号***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寻犯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赵某甲(已判决)在澄海区东里华侨医院陪伴其妻子,赵某甲的朋友蓝某甲得知,与陈某涛、郑某甲三人买一箱百威啤酒到某某医院妇产科住院一楼8号病房找赵某甲,四人在病房内喝酒,郑某甲酒后言语过激,吵到病房内赵某甲妻子林某霞及其儿子,赵某甲、蓝某甲劝阻郑某甲不要太大声,但郑某甲不听劝阻,与陈某涛离开病房,郑某甲继续吵闹并辱骂赵某甲的妻儿,双方发生口角并在病房门口扭打起来,在场赵某甲的母亲吴某莲看到,到医院门口找蓝某乙、陈某涛回来劝郑某甲回去,蓝某甲将郑某甲带回家。
2018年1月12日凌晨4点时许,郑某甲再次回到东里华侨医院妇产科8号病房门口踹门并叫骂,赵某甲害怕郑某甲伤害到其妻儿,将情况告知其姐夫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伙同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同案人郑某乙(已判决)洪某某和一男青年赶到东里华侨医院,赵某甲见其姐夫到场便走出病房,到住院部一楼走廊找到郑某甲,赵某甲先上前推搡郑某甲,郑某甲还手殴打赵某甲,赵某甲回击殴打郑某甲,郑某乙和徐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上前帮忙殴打郑某甲致其倒地,赵某甲等人停手,郑某甲从地上起来走到医院走廊花斗上坐并继续辱骂赵某甲等人,徐某某、黄某某被激怒,上前用脚踢打郑某甲身体,赵某甲害怕事态扩大上前拉住徐某某并送徐某某离开,郑某甲自行离开医院。
2018年1月24日,被害人郑某甲在家中晕倒后立即被送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 2019年1月8日郑某甲死亡。
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郑某甲硬膜下出血,脑疝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属重伤二级;其颅脑外伤的发生距离入院治疗有一定时间;其伤残程度待医疗终结后择期检验。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郑某甲颅脑损失经医疗后遗留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属重伤一级,伤残二级。
经广东省韩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甲确系死于外伤性颅脑损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杰、郑某豪、林某娇、张某某、吴某莲、赵某晔、吴某乙、李某某耀、陈某乙、郑某旺、蓝某甲、陈某涛、陈某丙、陈某丁、林某丙、蓝某楠、廖某某、郑某戊、郑某己、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
2、同案人赵某甲、郑某乙的供述;
3、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补充鉴定书;广东省韩江司法鉴定所鉴定;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1月2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现监视居住;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移送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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