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华某某、张某某、徐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72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赌博,于2008年8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8年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3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华某某、张某甲、徐某乙、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徐某乙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KTV楼下与吴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后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华某某及张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徐某乙纠集被告人徐某甲参与打架。被告人徐某甲、华某某及张某乙等人到达打架现场后对被害人吴某乙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吴某乙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伤势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华某某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徐某乙、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其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华某某、张某甲、徐某乙等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徐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琳

检察官助理:李朋洲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华某某、张某甲、徐某乙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