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吴某某等五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于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农民,住临沭县**镇**村。2010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务工,住临沭县**镇**村。于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务工,住临沭县**镇**村。于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沭县人,务工,住临沭县**街道**村。于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吴某某、徐某乙、古某某、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欲使用其名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获取好处费,仍将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供给刘某某,后刘某某使用该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法人代表为徐某甲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使用。同年10月至11月,徐某甲为获取好处费,介绍吴某某、徐某乙、古某某、于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向刘某某出售工商营业执照4张。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某、徐某乙、古某某、于某某为获取好处费,将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供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分别办理了法人代表为吴某某、徐某乙、古某某、于某某的工商营业执照4张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营业执照复印件、来往户历史明细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吴某某、徐某乙、古某某、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吴某某、徐某乙、古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吴某某、徐某乙、古某某、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群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1735392****)、吴某某(1537624****)、徐某乙(1521657****)、古某某(1866955****)、于某某(1586390****)现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