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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张某某等容留、介绍卖淫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1********,汉族,大学专科,无业,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睢阳区**乡**村**号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中牟县公安局经补查,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预谋后,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租赁中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中牟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容留卖淫女卢某甲、郝某某在此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微信聊天的方式招揽客人、向客人介绍卖淫项目及价格、接送客人,并介绍卖淫女为客人提供性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卢某甲、梁某某、辛某某、郝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卢某乙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追缴非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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