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4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3********,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7********,满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2000********,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肖某某(男,52岁,顺义区人)家中,因肖某某打徐某乙,被告人徐某甲持酒瓶打伤肖某某头部,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殴打肖某某身体,致肖某某腰椎骨折。经鉴定,肖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谭某某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甲、张某某、谭某某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甲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徐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判处张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张某某、谭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6册(含光盘3张);
3.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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