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3月29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冒充孟津县消防队领导,向董某某所开饭店订餐,后又联系订购玛咖酒、鹿茸酒,董某某无法购买到此类酒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董某某介绍给冒充卖酒的被告人徐某甲。2019年3月14日,董某某先后向被告人徐某甲提供的邮政银行卡号:621779930003********(户名:傅某某)、工商银行卡号:62122611020********(户名:弓某某)转款共计44100元订购此类酒。被告人徐某甲收到转款通知后,让被告人徐某乙(因病去世)将该44100元取出。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冒充新乡市高新区消防队领导,向叶某某所开饭店订餐,后又联系订购玛咖酒,叶某某无法购买到此类酒后,被告人张某甲将叶某某介绍给冒充卖酒的被告人徐某乙。2019年3月14日,叶某某先后向被告人徐某甲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号:62126611020********(户名:李某某)、工商银行卡号:62220331000********(户名:张某乙)转款共计48980元订购此类酒。被告人徐某甲收到转款通知后,让被告人徐某乙(因病去世)将该48980元取出。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冒充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区消防队领导,向刘某甲所开饭店订餐,后又联系订购爱恩宝牌罐头,刘某甲无法购买到此类罐头后,被告人张某甲将刘某甲介绍给冒充罐头供货商的被告人徐某甲。刘某甲向被告人徐某甲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号:62170020000********(户名:刘某乙)转款9800元。被告人徐某甲收到转款通知后,让被告人彭某某将该9800元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实施诈骗所用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弓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信息、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视频截图、短信、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4.证人证言:同案犯徐某乙、彭某某供述;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叶某某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弓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弓某某在各自的犯罪过程中,与他人共同实施,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弓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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