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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温州**集团**部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公寓****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6********,大学专科,案发前系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在温州成立北京**技术服务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分公司)。后温州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意,在无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债权转让项目包装成“月汇宝”“季汇宝”“双汇宝”“年汇宝”等多款“理财产品”,在“行行贷”等网络金融平台上发布,以发传单、电视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白某某、夏某某等468名人员吸收存款共计10891950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后续归还本金9430000元,支付利息7016260.83元,未兑付资金92473241.17元。

被告人徐某甲系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乙(另案处理)姐姐。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注册成立**(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于2014年7月17日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仍系该公司股东。经查,上述**公司未有股东资本金入缴也无实际经营,但作为投资人相关投资协议上的担保方,承诺在借款人违约时向投资人履行债权回购义务。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甲多次为温州分公司在温州电视台《百晓讲新闻》栏目播放宣传广告在合同起草、价格议定及签订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诸多投资人受上述广告影响而向温州分公司投资。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4年7月开始一直在温州分公司做财务工作,负责员工工资及公司日常费用的核算和发放,其在明知温州分公司无相应从事金融行业资质以及公司对投资人资金进行私下归集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名下银行卡用于支付投资人到期本金及利息,并参与审核及划转上述资金。经查,张某甲62262228********银行卡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7月11日支付给投资人到期本金和利息金额合计7890540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告截图、工商登记信息、债权投资咨询、担保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债权投资咨询、担保服务续约协议、营业执照、播出执行单、广告合同书、工商登记材料、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税务登记信息、银行交易记录、交易明细、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姚某某、应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林某某、陈某甲、周某某、朱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程某某、卢某某、徐某丙、张某丙、杨某丙、某某、郑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分别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国锐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1976****

    2.案卷肆册,补充材料壹份;

    3.光盘壹张;

    4.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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