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5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小**”,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麻章区湖光镇旧县村**号**房,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30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缺**”,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8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彭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经商议,决定购买毒品由彭某某出面进行贩卖牟利。2019年8月15日,二人从被告人徐某甲处,以每颗15元、总价9000元的价格购买到毒品“小马”600颗(重约55克)。之后,彭某某以每颗40元、45元、50元的价格,将毒品小马多次出售给徐某乙、毕某某、钱某某和赵某某等吸毒人员,所获钱款彭某某、刘某某共同使用。2019年8月29日14时许,彭某某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口再次向徐某乙出售总价为300元的6颗毒品“小马”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彭某某带领民警来到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刘某某的“**有限公司”苗圃内的洗澡间窗台上,查获剩余毒品“小马”38颗。经依法称量,被查获的6颗毒品小马净重0.55克,38颗毒品小马净重3.54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小马”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小马”(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徐某乙、毕某某、李某某、钱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彭某某、刘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现场检测报告书;(2)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理)字(2019)D833号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现场笔录;(2)辨认人员笔录;(3)提取物证笔录;(4)拆封、称量、取样、封装记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1)微信转账记录;(2)通话记录;(3)监控视频;8.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清单;(3)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彭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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