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村**社**号,农民。2011年2月25日以寻衅滋事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1月1日因赌博被秦安县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6月14日因赌博被庄浪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庄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江某某(在逃)在庄浪县**镇**山选择赌博地点后,指使被告人徐某丙搭建帐篷,纠集杨某某、贾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郭某甲、王某某、张某甲等参赌人员,由江某某、徐某甲、贾某某先后坐庄,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江某某授意他人现场抽头渔利,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柳某某(另案处理)向贾某某高利放贷22万元,贾某某输22万元,赌资约22万元,抽头渔利约2万元。
2、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江某某在庄浪县**镇一山上选择赌博地点后,指使被告人徐某丙搭建帐篷,纠集贾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等参赌人员,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江某某授意他人现场抽头渔利,现场赌资约4万元,抽头渔利约3000元。
3、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江某某在庄浪县**大酒店内,纠集贾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参赌人员,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江某某授意他人现场抽头渔利,赌资约4万元,抽头渔利约3000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3场次,赌资数额累计约30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26000元。被告人徐某丙搭建帐篷,为赌博提供帮助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张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多次聚众赌博,被告人徐某丙为他人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2被告人徐某丙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337****;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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