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92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以平安惠普客服工作人员身份拨打网络电话问询受害人张某某是否需要贷款,张某某为贷款10万元,便按照徐某甲等人设计好的套路填写了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等信息。次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等人结伙利用八号工作手机,再次冒充平安惠普银行工作人员给张某某打电话,要求张某某拿出人民币10000元现金操作放贷的流水,张某某通过手机网银转账和云闪付转账支付的方式,共给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等人指定的银行卡汇款14998元。 

2、2020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结伙同乘徐某甲的白色起亚K4小轿车从余干县到进贤县温家镇境内实施诈骗。停车后徐某甲、徐某丙将共同从网上购买来的二十余名人员信息资料进行分配,再用徐某乙事先购买的作案手机、电话卡拨打上述人员电话进行诈骗,徐某乙负责望风和购买食物、水,徐某甲利用八号工作手机冒充贷款公司,骗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000元。通过QQ联系专门负责提供涉案银行账号的犯罪团伙将钱取出,所得现金1700元三人吃饭使用。 

3、2020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三人结伙驾乘徐某甲的白色起亚K4小轿车从余干县上高速往南昌方向行驶,在一高速路口下,徐某乙将随身携带的4张“优优卡”手机卡和在网上购买三十名人员信息提供给徐某甲、徐某丙并赚取差价。由徐某甲、徐某丙二人通过电话实施诈骗。当日徐某甲则利用八号工作手机冒充平安惠普银行工作人员骗取受害人陈某乙通过手机银行网上汇款人民币3998元。由徐某甲通过QQ联系专门负责提供涉案银行账号的犯罪团伙将款取出现金3400元使用。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等人先后三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996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在南昌县塘南镇近港村胡家自然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信息等相关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 手机电子证据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转账,骗取他人钱财209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