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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章某某、潘某某等人敲诈勒索、诈骗等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2********,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绍兴市越城区富民坊横街县**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4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绍兴市越城区**幢**室。 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绍兴市越城区富民坊横街县**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幢**室。2014年7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2002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章某某、潘某某、徐某乙、胡某甲、胡某乙、滕某某、吴某某分别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12月24日将该案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17年4月6日,被害人鲍某甲经被告人胡某乙介绍,向被告人潘某某借款,被告人潘某某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诱骗被害人鲍某甲签下人民币20万元的虚高借条,同时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又以各种等名义收取所谓“回款”,被害人鲍某甲实际得款人民币14万元。同年5月17日,被害人鲍某甲再次向被告人潘某某借款,被告人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鲍某甲签下人民币22万元的虚高借条,被害人鲍某甲实际得款人民币10万元。同年6月6日,因被害人鲍某甲无力偿还高额的利息及本金,被告人潘某某再次诱骗被害人鲍某甲空写下人民币35万元的借条,后又借给被害人鲍某甲人民币4万元,以此继续垒高被害人鲍某甲的债务。同年6月19日,被害人鲍某甲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潘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80万元。

2、2017年4月17日,被害人鲍某甲经被告人胡某乙、滕某某介绍,向被告人章某某借款,被告人章某某、胡某甲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诱骗被害人鲍某甲签下人民币30万元的虚高借条,同时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又以各种名义收取所谓“回款”,被害人鲍某甲实际得款人民币14.4万元,“回款”由被害人鲍某甲打入被告人胡某甲账户。同年4月27日,被害人鲍某甲再次向被告人章某某借款,被告人章某某以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鲍某甲签下人民币10万元的虚高借条,被害人鲍某甲实际得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6日至5月17日,被害人鲍某甲陆续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8万元。同年6月6日,被害人鲍某甲无力偿还高额的本金及利息,允诺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用于偿还债务,后被告人章某某将被害人鲍某甲人民币74万元的银行按揭还清,并偿还了鲍外债人民币6万元,拿回了该房产的房产证。而后,被告人章某某又陆续为被害人鲍某甲偿还了人民币13万元的外债,并通过被告人胡某乙等人认识被告人徐某甲,由被告人徐某甲以“过户抵押”的方式收购被害人鲍某甲名下的房产。同年6月17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陆续从被告人徐某甲处获得人民币171.8万元。 

3、2017年6月上旬,被告人徐某甲通过被告人胡某乙等人了解到被告人章某某处有一套房产要抵押,遂主动联系了被告人章某某,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鲍某甲商定以“过户抵押”的方式将鲍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天镜南苑东区5幢101室的房产以人民币40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告人徐某甲。后被告人徐某甲让其父亲被告人徐某乙出面,诱骗被害人鲍某甲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并办理了房产过户。待房产过户之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先以该房产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为由将房价压低至人民币360万元,又以 “保证金”、“二次过户费”、“业务费”等为由,盘剥被害人鲍某甲的房款,鲍无奈只得答应。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徐某甲将付给被害人鲍某甲人民币3万元,并将人民币125万转账给被告人章某某用于偿还鲍的债务。同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带被害人鲍某甲到中信银行绍兴市分行,制造了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235万的虚假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被害人鲍某甲实际得款人民币95万元。而后,被告人徐某甲又支付被告人章某某人民币46.8万元,用于偿还被害人鲍某甲所欠债务以及给予被告人章某某的好处费。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将该房产以人民币4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评估,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395.7082万元。

4、2017年6月19日,被害人鲍某甲向被告人潘某某借款,被告人潘某某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诱骗被害人鲍某甲签下人民币32万元的虚高借条,并由尉某某做担保,同时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又以各种等名义收取所谓“回款”,被害人鲍某甲实际得款人民币25万元。后被害人鲍某甲无力偿还债务,遂躲债避开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起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浙0602民初8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害人鲍某甲应归还被告人潘某某借款本金32万元及相应利息,尉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害人鲍某甲至今尚未履行,被告人潘某某未骗得财物。

5、2017年6月21日,被害人鲍某甲向被告人徐某甲借款,被告人徐某甲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诱骗被害人鲍某甲签下人民币10万元的虚高借条,同时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又以各种名义收取所谓“回款”,被害人鲍某甲实际得款人民币5万元。同年7月上旬,被害人鲍某甲还款人民币9.4万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甲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30.3082万元,被告人徐某乙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25.9082万元,被告人章某某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8.4万元,被告人潘某某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2万元,被告人胡某乙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1.6万元,被告人滕某某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5.6万元,被告人胡某甲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借条、收条、房屋买卖合同、收款证明、回购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说明、民事起诉状、银行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照片;

2、证人唐某某、徐某丙、叶某某、鲍某乙、陈某某、尉某某、包某某、沈某某、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章某某、潘某某、徐某乙、胡某甲、胡某乙、滕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二、非法拘禁

2017年6月6日至6月17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为防止被害人鲍某甲将名下的房产私自处置,以向被害人鲍某甲的家属揭发鲍在外举债为要挟,迫使被害人鲍某甲每天早上八点到章入住的绍兴市越城区**房**,并由被告人胡某甲等人负责看管,每日傍晚才允许被害人鲍某甲离开,非法剥夺被害人鲍某甲的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鲍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鲍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甲、章某某、徐某乙、胡某甲、胡某乙、滕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敲诈勒索

1、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鲍某甲向被告人徐某甲借款,被告人徐某甲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由被告人吴某某出面,将人民币2万元借给被害人鲍某甲,并诱骗被害人鲍某甲签下人民币15.5万元的虚高借条,同时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后被害人鲍某甲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徐某甲遂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鲍某甲索债,并以“湖南人来家中闹事”为由,胁迫被害人鲍某甲还款。2017年7月19日,被害人鲍某甲偿还被告人徐某甲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徐某甲实际索得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

2、2017年6月23日,被害人鲍某甲向被告人潘某某借款,被告人潘某某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诱骗被害人鲍某甲签下人民币50万元的虚高借条,同时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又以各种等名义收取所谓“回款”,被害人鲍某甲实际得款人民币21.8万元。后被害人鲍某甲无力偿还债务,遂躲债避开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遂向被害人鲍某甲的家人索债,多次电话、短信滋扰,并威胁鲍家属要起诉被害人鲍某甲,被害人鲍某甲的妻子陈某某迫于无奈只得支付被告人潘某某人民币27.8万元,被告人潘某某实际索得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章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单元**室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胡某乙在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滕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剡溪路单身公寓B206室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胡某甲在绍兴市上虞区德盛大厦18楼雷欧酒店VIP8房间内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潘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黄金时代1幢1209室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徐某乙在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榆树园附近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上海市浦东机场被警察抓获归案。同年6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蓝宇网络会馆内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均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收条、民事判决书、短信记录、户籍证明等;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鲍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章某某、潘某某、徐某乙、胡某甲、胡某乙、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甲、章某某、潘某某、徐某乙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滕某某犯罪数额巨大,且部分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潘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胡某甲为索要债务,多次采用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章某某、潘某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徐某乙、胡某甲、胡某乙、滕某某、吴某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属从犯。被告人徐某甲、章某某、潘某某、胡某甲一人犯二罪,均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徐某甲、章某某、潘某某、徐某乙、胡某甲、胡某乙、滕某某、吴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章某某、潘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滕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联系方式189********)、吴某某(联系方式159********)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6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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