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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上20时20分,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队民警夏某某带领辅警刘某某、阮某某等人在本区前川街人信城小区路口设卡查酒驾时拦停被告人徐某乙驾驶车牌号为鄂A****1灰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发现被告人徐某乙有酒驾嫌疑,遂要求被告人徐某乙上警车配合检查,经检测,被告人徐某乙酒精呼气值为51毫克/100毫升。夏某某欲开具违法通知书时,被告人徐某甲及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等人(均另案处理)将被告人徐某乙拉下警车,并掩护其逃离现场。夏某某请求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增援,环城派出所民警万某某和辅警付某某、程某某、江某某、陈某某等人赶至现场后欲将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徐某甲冲到马路横躺,逼停一辆货车。民警万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控制时,被告人徐某甲推搡、踢打民警和辅警,后被告人徐某乙回到案发现场,对正在制服被告人徐某甲的民警和辅警进行冲撞,阻碍执法,造成万某某、陈某某、付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病例材料、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证明、人民警察证等书证;2.证人徐某丙、夏某某、刘某某、阮某某等人证言;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4.视听资料;5.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黄思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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