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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寻衅滋事、窝藏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8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路**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2016年11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12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乙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

202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酒后在武义县武阳东路夜色酒吧门口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徐某甲用匕首刺了王某某左侧大腿一下,王某某被刺后往酒吧周边的康园小区方向逃跑,徐某甲持匕首追赶至武义县白洋街道**小区**栋*单元,王某某从三楼到四楼的楼梯口拐角平台跳下。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二、窝藏

2020年7月29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徐某乙明知其弟弟徐某甲用刀将人捅伤,仍驾驶车辆将徐某甲从武义县康园路附近接送至武义县**镇一农场,并在民警向其询问了解徐某甲情况时,隐瞒实情,帮助徐某甲逃匿。

2020年7月2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主动到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水果刀各一把;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清单等;

3.证人陈某某、邵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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