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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2********,满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上8时许,五道岭村支部委员徐某甲因滦平县**光伏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不借给五道岭村汽车使用,并且滦平县**光伏有限公司又在五道岭村给武汉疫情捐款期间并未捐赠任何物品感到不满,于是徐某甲酒后伙同徐某乙来到滦平县**光伏有限公司院内,徐某甲先用木棍砸碎了一辆长城皮卡车前挡风玻璃,随后徐某乙拿过徐某甲手里的木棍将院内的一辆jeep越野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一辆长安轿车前挡风玻璃、一辆时风风菱农用车前挡风玻璃砸碎。2020年5月18日,经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车辆玻璃价值为6267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害单位滦平县张百湾镇**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为泄私愤,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鲍振贤

检察官助理:万晓慧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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