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9********,汉族,专科肄业,**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区**苑*区**栋**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2002********,汉族,专科肄业,**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区**家园**栋**单元**,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上线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在江苏省南京市寻找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另案处理),耿某某明知是为上线嫌疑人杨某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又为其介绍徐某乙、徐某甲、祖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四人,杨某某利用该五人支付宝网商银行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徐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在5月28日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资金600余次,流转违法犯罪资金707714元,徐某乙获利200元,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在5月29日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1000余次,流转违法犯罪资金2050000元,徐某甲获利310元。
通过嫌疑人涉案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进行反查,现已查明:
一、徐某乙支付宝网商银行(6666666757942412)涉案情况:
1、渑池县城关镇居民周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诈骗118794元,其中被骗的18806元转入王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其中的800元又通过王某某的账户转入徐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案发后,徐某乙退还受害人损失5100元。
2、天津市津南区居民李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诈骗49995元,被骗的49995元转入叶某某的银行账户(6230520400227189479)又转入徐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3、天津市河西区居民刘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691470元,其中被骗的76470元转入马某某的银行账户(6236680580001243445)通过马良的银行账户转入徐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50000元流转。
4、信阳市淮滨县居民马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22600元,其中被骗的21100元转入转入徐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5、甘肃省静宁县居民牛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459000元,其中被骗的64100元转入徐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6、江西省永丰县居民尹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112800元,其中被骗的12800元转入徐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其中被骗的35900元转入马某某的银行账户(6236680580001243445)通过马某某的银行账户转入徐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7、郑州市新郑市居民李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239119元,其中被骗的9400元的赃款最终进入了徐某乙的网商银行账户流转,案发后,徐某乙退还受害人损失9400元。
以上受害人共计8人,被诈骗金额275665元转入徐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进行流转,案发后,徐某乙共计退赔受害人损失14500元。
二、徐某甲支付宝网商银行(6666665398480980)涉案情况:
1、郑州市新郑市居民刘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29909元,其中被骗的2600元赃款最终进入了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案发后,徐某甲退还受害人损失2600元。
2、湖北省襄阳市王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67000元,其中被骗的26000元赃款最终进入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案发后徐某甲退还受害人损失20038元。
3、厦门市集美区居民崔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200075元,其中被骗的30000元赃款最终进入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4、江苏省启东市居民龚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47000元,其中被骗的12000元赃款最终进入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5、重庆市南岸区居民李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10916元,其中被骗的8100元赃款最终进入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6、贵州省织金县居民刘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499399元,其中被骗的50000元赃款最终进入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7、江西省南昌县居民吴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104300元,其中被骗的10000元赃款最终进入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8、安徽省阜阳市居民夏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158741元,其中被骗的86000元赃款最终进入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9、青海省湟中市居民张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10500元,被骗的10500元赃款最终进入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10、江苏省苏州市居民朱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被骗41253元,其中被骗的20038元赃款进入徐某甲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流转。
以上受害人共计10人,被诈骗金额255238元转入徐某乙的支付宝网商银行进行流,案发后,徐某甲共计退赔受害人损失22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在读证明、退赔证明及退赔清单、户籍、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江苏省南京市**区**苑*区**栋**单元**,电话:180 0019 ****;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区**家园**栋**单元**,电话:138 1308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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