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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1********,住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女,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0********,住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9********,住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汉族,文盲,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4********,住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汉族,高中文化,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57********,住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9********,住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汉族,小学文化,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5********,住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卢某某、徐某丙、秦某某、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卢某某、徐某丙、秦某某、黄某乙等人在岑溪市三堡镇平山村某某组利用“抓摊子”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2020年6月6日,该赌场被查处,并抓获参与赌博的钟某全、黄某乙、蒙某连、罗某凤、伍某英、黎某中、吴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卢某某、徐某丙、秦某某、黄某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黄某甲、卢某某、徐某丙、秦某某、黄某乙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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