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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9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阆中市**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系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航天分局刑拘,2月28日被公安航天分局监视居住,4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1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高陵县**路**园**栋**单元**室,系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月28日被公安航天分局批准刑拘,同年4月3日被公安航天分局依法拘留,4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包了西安市**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建的**项目劳务工程。2013年8月,*甲公司因拖欠该项目民工工资被投诉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7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要求*甲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甲公司后按要求支付部分拖欠工资。2014年1月,*甲公司该项目部工人再次为讨要被拖欠的工资而多次上访,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截止2014年1月23日,*甲公司共计拖欠该项目工人工资12787202元,同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甲公司下达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付清工人工资。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身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直不予出面解决此问题,有关部门多方查找而未果,造成民工工资无法支付,欠薪民工堵路、上访、游行,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2014年1月29日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乙公司出资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1341.4万余元。2014年1月28日公安航天分局对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批准刑拘上网追逃,徐某甲于2014年2月27日自动投案,2014年4月2日徐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书;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工程劳务承包合同;7、账务结算单;8、财务账证资料;9、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逃匿方式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而限期内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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