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月1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赌博于2012年10月3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1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1月1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宁E*****号吉利牌越野车(上面乘坐醉酒的被告人徐某乙)行至靖远县**镇**村**社徐某丙家附近的十字路口,碰到张某某停在路口的五菱灰色面包车。徐某甲认为张某某的面包车影响了其车的正常通行,遂下车辱骂、殴打张某某,徐某乙见状后下车帮助徐某甲殴打张某某,徐某乙用拳头在张某某头部捣了几拳,并用脚在张某某背部踢了几脚。乘坐张某某面包车的程某某下车拉劝时,被徐某甲打倒在地上。张某某、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的伤情为:1、创伤性脑损伤、头皮下血肿;2、多部位损伤。白银市中心医院诊断程某某的伤情为:1、创伤性颅内血肿;2、双侧额叶及颞叶脑挫伤;3、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颅底骨折;6、颅内积气;7、双侧肺挫伤;8、双侧肺间质纤维化;9、双侧单纯性肾囊肿。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评定为轻微伤;程某某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徐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2.证人崔某某、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血样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徐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乙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徐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 张国华

2020年4月24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83004****、1829891****;

2.案卷五册、光盘五张;

3.起诉书十五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换押证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