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12月16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4********,汉族,高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2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赫章县七家湾街道办事处在赫章县白果镇某公司某项目部办公,与该项目部使用同一道门进出。2020年5月4日16时许,赫章县七家湾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潘某某、邹某某开车到赫章县七家湾街道办事处办事。潘某某开车到项目部门口后,告知项目部的保安被告人徐某甲自己是到七家湾街道办事处办事的,但徐某甲不让潘某某开车进入项目部。潘某某把车辆停在项目部门口后,潘某某、邹某某便下车进入七家湾街道办事处办事。徐某甲拿着一根臂力棒拦住潘某某,让潘某某把车开走,潘某某不开走,徐某甲、潘某某便开始对骂,被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石某某劝开。后项目部保安队长被告人徐某乙就从项目部楼上下来,辱骂潘某某,继而与潘某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互殴,徐某甲便用臂力棒打了潘某某的嘴角一棒,把潘某某打伤。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被他人打伤致11.12.21.22.44牙缺失构成轻伤一级,致眼脸部淤青构成轻微伤,致口唇部损伤后遗留瘢痕形成(共长1.4cm、宽0.2cm)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徐某甲、徐某乙的家属赔偿潘某某人民币138000元,潘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徐某甲、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草图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远乾
检察官助理 饶熙、刘国富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证据目录及主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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