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8〕60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南昌县东新乡**村党支部副书记,住南昌县东新乡**村**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9日,南昌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南政发【2012】7号文件《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不具备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件。为了获取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2016年5月份至2018年8月份,徐某甲、徐某乙在被告人徐某丙的帮助下,在南昌县东新乡利用村徐某丙、徐某丁地界上违章搭建建筑,分别占地约83.25平方米和130.2平方米。徐某丙协调负责拆迁丈量的村干部及丈量队人员对徐某甲、徐某乙的违章搭建进行了丈量。徐某丙为了帮助徐某甲获得更多拆迁补偿,将其孙子冒充徐某甲儿子列为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和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徐某甲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652元,安置房24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612320元,实际已分得200平方米);徐某乙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6204.8元和待分配安置房10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71800元)。事后徐某甲、徐某乙为了感谢徐某丙,各送了一条硬中华香烟和一瓶酒等物品。经鉴定,安置房均价每平方米6718元。
2018年9月17日,徐某甲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17日,南昌县纪委工作人员以工作为由联系徐某丙到东新乡政府,随后被民警控制;2018年9月17日,民警在徐某丙的配合下,抓获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主体房补偿现场勘丈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蒋某甲、胡某某、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徐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英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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