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89********,彝族,小学五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社区**幢**号,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社区**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95********,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97********,彝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13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乙驾驶号牌为冀A*****普通客车,被告人徐某甲驾驶号牌为云F*****面包车(载徐某丙)到峨山县甸中镇中铁四局玉楚高速六标K40+350工地盗窃螺纹钢筋。当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将盗窃所得螺纹钢筋拉至峨山县双江街道大白邑村李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欲卖给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遂电话指挥其小工李某乙收购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盗窃的螺纹钢筋时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徐某乙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弃车逃跑。经称量,查获被盗螺纹钢筋重2180千克,经认定,查获的被盗螺纹钢筋价格为人民币970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主动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乙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钢筋的照片、号牌为云F*****面包车;2.书证: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峨发改价认{2020}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云公(峨)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徐某乙辨认现场笔录;8.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徐某乙、徐某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乙、徐某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丙、徐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某乙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某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施绘
检察官助理:杨学清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现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移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5.移送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请你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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