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50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英德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英德市**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莫邦朝、李鹏,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吴少基、吴文昕,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谢某甲、邓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谢某甲以及朱某甲、徐某丙、徐某丁、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街道**夜总会卡座喝酒。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跳舞时与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引致双方发生斗殴。双方的相互殴打的行为被在场的安保及服务人员制止平息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谢某甲、朱某甲、徐某丙、徐某丁、高某某等人在上述夜总会停车场门处对邓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告人邓某某被打受伤倒地。其后,邓某某的朋友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以及谢某乙、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徐某乙等人又在停车场附近各持木棍、啤酒瓶、砖头等工具再次发生斗殴,致双方及无辜人员受伤(经鉴定,徐某乙、徐某甲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朱某甲、谢某甲、邓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均为轻微伤,朱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谢某甲、邓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以及朱某甲等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4.六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谢某甲、邓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并致多人受伤,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谢某甲、邓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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