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8〕3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江苏省沭阳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底,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昵称为********的微信,以出售黑斑蛙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微信转账2600元。
2、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昵称为*********的微信,以出售金蝉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微信转账1000元。
3、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昵称*********的微信,以出售甲鱼为由,骗取被害人虎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的微信转账2000元。
4、2018年6月初,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徐某甲(另案处理)在网络上实施诈骗,仍向其提供微信收款码进行资金结算,骗取居住本市区香樟花园的张某某人民币2800元。事后,被告人徐某某将2800元转给徐某甲。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某某手机;
2.到案经过、个人基本信息出所登记表、谅解书、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证人徐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虎某、徐某乙、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杜金洪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蚌埠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徐某某手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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