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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等4人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6月1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08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13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乙,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张某乙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6日,韩某甲(已判决)以帮被害人张某乙在赌场放贷赚取利息为由骗取张某乙信任,后张某乙将2.9万元交给韩某甲。韩某甲遂召集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乙设置虚假赌局,并在赌博前商定,由韩某甲在赌博中故意输钱给被告人徐某甲等人,赌博结束后徐某甲等人再将所赢钱款还给韩某甲。赌博过程中,韩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共同坐庄,被告人徐某甲、刘某某、徐某乙打“偏门”,被告人张某甲押偏家,韩某甲故意将被害人张某乙的2.9万元输光。事后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乙每人分得500元。被害人张某乙于2019年1月15日向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于受案当日立案。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徐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均已分别退赃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收条、刑事判决

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乙供述和辩解;

5.同案参与人韩某甲、韩某乙供述;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徐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凯利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宿迁市宿豫区**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7611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宿迁市宿豫区**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26284****;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宿迁市宿豫区**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99570****;被告人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宿迁市宿豫区**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99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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